高性能钢铁材料及其应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计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公信力,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武科大研发〔2022〕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主管研究生教育的中心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规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范围为:取得武汉科技大学正式学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 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成绩单载明的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 分且无不及格科目;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二章 成果认定
第五条 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布中心当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办法》。
第六条 所有成果应有原件证实,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科技大学。所有成果研究生为排序第一的作者,或者导师为排序第一的作者、研究生为排序第二的作者。
第七条 研究生因申报硕博连读变更导师的,以原导师视作博士入学前导师,以新导师视作博士入学后导师;因其他原因变更导师,以中心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定通知时的导师为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成果录用方可计分。
第九条 论文类成果的投递、录用、见刊时间,专利类成果的申请、授权时间,科技竞赛类成果的参赛时间、证书落款时间,思政类荣誉的申报时间、证书落款时间都应在相应的学习阶段内。“拔尖人才计划”学生的学习时间从学生在推免系统中确认学校发出的待录取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论文类成果分类以指定期限内武汉科技大学图书馆开具的检索报告为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自下而上,综合评价,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要求,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班级测评、中心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课程学习成绩表、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论文和科研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明确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各班级对申请者进行推荐测评,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中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中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者相关材料,按照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计算、核实申请者得分,并结合得分及推荐测评情况,确定初步名单提交中心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审议确定研究生拟获奖名单,并公示5日。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中心按推荐指标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定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申请人需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提交截止后不得更改或增减申报成果。
第十九条 若发现参评者有伪造支撑材料、重复使用成果或故意诬陷其他参评者行为的,取消其本年度参评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若本细则与上级文件要求有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性能钢铁材料及其应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2025年5月28日
附: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规则
一、科研获奖及参编标准、著作计分标准
类别 | 等级 | 作者排序 | 计分(分/项) | 说明 |
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 | 一 | 1-3 | 直接认定 | 1.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参照省(部)级奖励计分乘以2。 3.市级及行业科研成果奖励参照省(部)级奖励计分乘以0.7。 4.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照省(部)级二等奖计分;国家标准与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与地方标准以国际标准计分分别乘以0.8、0.5、0.2。 5.参加编著、翻译学术著作 2 万字以上,参照省(部)级三等奖计分。 |
4-7 | 360 |
8-10 | 210 |
10名以后 | 150 |
二 | 1-3 | 直接认定 |
4-7 | 180 |
7名以后 | 120 |
三 | 1-2 | 直接认定 |
3-4 | 90 |
5-7 | 75 |
二、论文及专利计分标准
1. 科研论文类计分(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
等级 | 项目 | 计分 (分/篇) | 说明 |
T | T1:在国际顶尖学术刊物(Science、Nature、Cell)发表的学术论文 | 直接 认定 | 1.文章分区以图书馆开具的检索报告为准,检索标准为发表年分区。 2.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 3.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但此类论文最多计 2篇,第 2 篇按照得分的50%计分。 4.B 类期刊最多计 3篇,C类期刊最多计1篇。 5.同一篇文章按论文等级和分区统筹考虑,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6.D、E、F 类报告、论文最多计 2 篇,若获得优秀论文奖或优秀报告奖每项可再计 2 分。 7.此处 D、E、F 类论文均不含我校承办的学术会议,我校承办的学术会议在第四部分中计分。 8.G类论文仅计算已见刊的 SCI 论文引用,引用论文必须为指定清单中的论文,硕士最多计 30 条引用次数。 |
T2: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见附件 1)发表的学术论文 | 720 |
A | A1:中科院SCI、SSCI分区1区期刊 | 320 |
A2:中科院SCI、SSCI分区2区期刊 | 160 |
A3:中科院SCI、SSCI分区3区期刊,中文期刊中自然科学列前5%的期刊 | 120 |
B | 中科院SCI、SSCI分区4区期刊 | 60 |
SCI、SSCI分区4区期刊以外的其他B类期刊 | 40 |
C | C类期刊 | 15 |
D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口头报告 | 10 |
E |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作口头报告 | 3 |
F |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且做海报汇报或提交并被接收论文 | 2 |
G | 在 SCI 论文中引用指定(见附件 2)的 ESI论文 | 2 |
2. 专利类和软件著作权计分
类别 | 申报 状态 | 计分 (分/项) | 备注 |
发明专利 | 授权 | 90 | 1.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号)。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以名称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受理的,加分只可取其中一项加分。 3.发明专利受理至授权每项最多计 90分,不可重复计分。 4.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授权的发明专利没有数量限制,但受理的发明专利,最多计 5 项;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受理和授权的发明专利,最多计 3项;除发明专利外其他专利等,最多计 2 项。 |
受理 | 10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 | 授权 | 6 |
三、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奖计分公示为:
学术科技竞赛获奖最多计 3 项,同一年度参加的同一竞赛只记得分最高奖项,团体奖不计分。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学科和科技竞赛项目由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赛事分类认定参照学校最新版“学科和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执行。A类赛事的省级比赛按照B1类计分,B1、B2类赛事的省级比赛按照C类计分,C类赛事的省级比赛按照D类计分。
A1、A2类竞赛及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校级竞赛获奖参照D类竞赛计分(仅限排序前三),提交参赛作品并经组织单位认定为有效参赛参照D类竞赛、K1系数取0.2计分(仅限排序第一)。
获得A1类赛事全国最高奖项的排名第一的学生通过评选委员会投票后,可以直接认定国家奖学金1次。
四、社会工作及获奖计分规则
1.思想政治优秀获奖计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给予加分,三个级别的表彰取最高分,不累计;校级表彰得分可累加,但不超过10分。详见下表:
| 表彰级别 | 计分 (分/项) |
1 | 国家级 | 200 |
2 | 省级 | 120 |
3 | 校级 | ≤10 |
3.1 |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研究生标兵 | 10 |
3.2 | 优秀研究生干部、模范共青团干部;其他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授予的思政类荣誉称号或表彰 | 8 |
3.3 | 优秀党支部的党支部副书记、优秀班集体的班长、红旗团支部的团支书 | 5 |
3.4 |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研究生;以学校职能部门名义授予的思政类荣誉称号或表彰 | 4 |
3.5 | 优秀党支部的其他支委、优秀班集体的其他班委;所在宿舍获得学校星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中心、学部授予的思政类荣誉称号或表彰(可累加,最多计 4 分,以证书盖章为准) | 2 |
2.社会工作职务计分
在校期间担任学校、中心或班级学生干部,根据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表现情况适当给予加分,但最高不超过 10 分;以下得分取最高分项计分,不累加。
| 任职情况 | 计分 (分/项) |
1 | 湖北省学生联合会驻会执行主席 | 10 |
2 | 校团委副书记、校研究生团委副书记、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 9 |
3 | 中心学生党支部副书记、中心研究生团支部书记、中心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 8 |
5 | 中心学生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副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学校、中心研究生组织部门负责人 | 6 |
6 | 学校、中心研究生组织部门负责人副职,学校、中心研究生组织工作人员 | 4 |
7 | 本科生班主任助理、党员网格员 | 3 |
8 | 其他学生干部(党支部支委、班级班委等) | 2 |
3.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学术活动等计分
参加社会实践、学术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表彰给予加分,但三个级别的表彰取最高分,不累加;参与校内活动及获校内表彰得分,可累加,但不超过25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下表。
| 表彰级别 | 计分 (分/项) |
1 | 国家级 | 40 |
2 | 省级 | 20 |
3 | 校级 | ≤10 |
3.1 | 获得一级学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获“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团队成员 | 6 |
3.2 | 参与我校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口头报告(获得优秀论文奖或优秀报告再加2分);参与学校、学部组织的“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团队 | 4 |
3.3 | 参加学校、中心或学部举办的研究生学术论坛并做现场汇报(获得优秀论文奖或优秀报告再加2分);参加研究生骨干培训班并结业;获“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骨干培训班”优秀学员 | 2 |
3.4 | 参加中心、学部举办的学术讲座,达到规定次数后,每额外参加一次(以《学术登记表》盖章认定,累计加分上限15分) | 1.5 |
3.5 | 参与文体活动(可累计加分,累加上限4分) | 1 |
4. 参加国际合作交流计分标准
参加公派至海外进行短期交流活动,按照交流时长加分,半年(含)内的交流,计120分;半年以上至一年(含)的交流,计160分;一年以上的交流计320分。
五、本计分规则由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